然而在第三人的场合,是谁以及什么样的基本权利受到保护却不是宪法本身可以回答的,因为具体是由下位的行政法律规范来规定的——为了保护第三人基本权利而限制相对人基本权利的方式就是行政法以及依行政法的行政行为。
同时也会缺乏促进法体系作出改进的动力和压力,这体现了理想理论的重要性或价值。到目前为止,最强的对法律多样性的辩护来自哈特:前提1:在经验上,明显同时存在课予义务的法律,如刑法与侵权法,与授予权力的法律,如私法和宪法。
[4]因此,尽管国际法学的确不是以下原理的结果:学科划分必须以部门法划分为基础,但只要在该原理上附加就实在法体系而言的限定条件,它就依然还会成立。在理论上讲,授予权力的法律提供了做成某事的方法,如果你满足了该方法的要求,那么你就能做成相关的事务,反之,你就只能面对目标落空的挫败。具体来讲,由于公私法划分是法律性质的基本要求,所以数字法学只可能是公法学的具体部门,同时这有待于法律复合体的最终承认。或者,以下的总结会更清楚:其一,应用法学是针对实在法的,而理论法学是针对应用法学的。这其实也说明了,为什么支持者总有数字法学挑战整个(应用)法学的错误印象。
不过,其实对于可能性二,也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理解一,在不改变目前部门法划分基本框架的前提下,仍有理由将数字法学视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那么该怎样理解这种状况?最佳的答案似乎只能是调整对象+调整方法。[37]例如,普通许可是典型的自由一律禁止与个别解禁的自由分配产物,因而许可公益撤回时的信赖保护原则实质是基本权利保护。
[37]参见前注[12],王天华文,第89页;王世杰:《行政法上第三人保护的权利基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2期,第84-85页。以既得权观念来理解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同样会导致行政诉讼中权利侵害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分裂(客观诉讼),同样会引发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中违法性关系的争论(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也与传统理解一致(违法侵权赔偿与合法侵权补偿)。进入专题: 权利 利害关系 基本权利冲突 既得权 合法权益 保护规范理论 。因此,在行政法上直接依据民法主张财产权保护就显得有些思维跳跃,私有财产权必须也只有依据基本权利规范中的财产权保护条款(《宪法》第13条)才可以向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政主体主张保护,这也是作为基本权利的财产自由权的起源和功能意义。
行政法上主张民事财产权保护所体现的私法上的权利,公法也要保护的逻辑严格来说并非错误,只是中间缺了一环重要的逻辑链条,即一种私权之所以不得被行政主体侵犯,不是因为行政法上也要保护民法权利,而是因为虽然是民法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同样受到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因而行政法上也必须给予保护,也即民事财产权→宪法基本权利保护→行政法上应当保护的逻辑链条,而不是从民法一下子跳跃到行政法——行政主体保护公民私权的一般性义务,不是民法课予的,也不是行政法课予的(反而更多是在限制私权),而是宪法课予的。因为在相对人场合,法律直接限制了相对人自由权,从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规范中无法导出任何具体的请求内容——只能导出形式上的、没有具体内容的请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权利。
参见李泠烨:《原告资格判定中保护规范说和实际影响说的混用与厘清——兼评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载《交大法学》2022年第2期。请求权观念下,权利侵害与行政行为违法同质化,起诉条件阶段审查权利侵害可能成立,实体审理阶段审查权利侵害真正成立。然而,此种权利观念下国家补偿的概念就要重新定义,因为合法侵害权利的观念并不被认可。[9]参见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121页。
行政诉讼在实体审查阶段审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国家赔偿(限定于行政赔偿,下文同)处理违法行为导致的权利侵害,国家补偿处理合法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权利观念的不同会引起对其中合法性与侵权性关系理解的巨大差异。[18]斎藤健一郎「フランス法における既得榷の理論」行政法研究15号(2016年)31頁以下;同「時際法論の体系」商学討究69卷2·3号(2018年)226頁以下参照。四是命令性,即侵害基本权利的行为必须是一种命令或有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30]参见[日]小早川光郎:《行政诉讼的构造分析》,王天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5-70页。
在行政法上解决合法性问题后,基本权利才可直接适用以讨论立法的合宪性问题。首先,从既得权角度理解相对人权利并不存在问题,基本上与第三人场合是一致的。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规定只有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犯的私主体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既得权式的理解虽然简洁明了,但既得权观念下的行政诉讼却并非权利义务纠纷之诉,实体权利受侵害仅仅是诉权的起因,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如何关联极其暧昧,成了两个割裂的命题,原告甚至不能被视作实质当事人(诉讼法式思考)。
虽然引入规范目的因果关系理论可使得权利观念的对立在法律技术层面得以消解,但最终通过宪法基本权利才能使得对立的权利观念在法律原理层面予以整合。[6]除了奥托·迈耶学说影响力所致外,其根本原因源自行政法律规范的固有问题。换言之,合法侵权、违法侵权是行政诉讼的两种可能结论。第二,在行政法上的违法性认定中,若抱持既得权观念,那么客观诉讼式的行政诉讼违法性认定标准(行为不法立场)与国家赔偿中的违法性认定标准不管是一致还是不同均会产生疑难:标准一致(都采用行为不法)会使得大量侵权但合法的情形归入国家补偿予以救济。两种权利观念导致的整体行政诉讼观差别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原告资格认定范围的限缩方法差异。既得权观念下的行政诉讼是一种客观诉讼,权利侵害仅仅是起诉条件,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两回事,诉讼标的并非是满足原告的权利主张。
[16]德国学界在使用既得权一词时,多指代起因于契约、交易、时效等获得的私有财产权,以及通过特许状、行政决定等获得的某种特权与资格,这些权益都是在特定国家权力行使之前合法取得的,国家权力与私人既得权形成对峙是基本的公法结构。当然,学说史上并非没有为基本权利结果侵害的识别标准作努力,这依然是一个尚在探索的前沿问题。
[24]参见成协中:《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定位》,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2期。如果抱持请求权式的权利观念,那么构造则大不相同。
又如行政特许制度下获得的特许经营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普通许可或协议下获得的资格(驾驶资格、律师执业资格、捕捞资格、公共设施建设资格等),通过某些个别决定获得的地位(荣誉称号、免检地位、特殊职业身份)等等,这些属于将行政法上的某些制度理解为权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赔偿法上行为不法说与结果不法说的争论就成了一个假问题,因为此时行为是否符合行为规范与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既然是一个问题,那么行为不法(违反义务规范)即结果不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结果不法也就是行为不法,二者是一回事。
2.第三人基本权利在行政法上的具体形塑为何宪法与行政法上都有相对人与第三人问题?从本质上说这是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面。[43]将这种宪法学上的基本权利侵害教义套用到国家作出行政行为这一场景中是什么情形呢?此时,行政主体利用行政行为这一典型的法律行为,且具有命令性与强制性(行政行为效力),本着主观上限制某人自由意图而作出,且该人受到的侵害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结果而不是间接结果——这在行政法上指代的就是作为行政行为法律效果对象的相对人,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理论其实就是宪法学中所说的基本权利侵害理论,同一事物从客观上看是行政行为侵害,但从主观上看却是基本权利侵害。一方面,大部分是私法规范,一方公民拥有作为民事权利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另一方行政主体依法作出或不作出行政行为,民事权利的取得在行政行为作出或不作出的时间节点前,当行政行为限制了公民既得的民事权利,公民自然可获得诉权(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犯)。另一方面,在绝对权以外的法律利益(法律保护的利益)侵害的场合,以个人信息权被行政主体侵害为例,既得权观念下个人信息权是否受侵害的认定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保护范围的认定,但限制个人信息的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据却是单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即便是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也可能是合法的。
[3]本文所谓的侵权或侵权行为采狭义定义,仅指代侵害权利的加害行为,与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相区别。1.行政法上一律主张基本权利的可行性是否可以取消从行政法本身导出请求权这样一种迂回、难解的方式,而一律适用基本权利作为公民在行政法上主张的权利,用以约束公权力?从理念上来说这是可行的。
[22]参见赵宏:《保护规范理论的展开与问题——联立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评析》,载《交大法学》2022年第1期。行政法权利首先应当从行政法律规范本身导出,其次才是基本权利冲突的立法合宪性问题。
然而,实体请求权观念下如何理解国家补偿就成了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中引入保护规范理论,该理论在联立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等后续裁判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此外,行政行为理论从定义上就规定行政行为具有调整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侵害(限制)权利是其内在属性,[1]况且变更甚至消灭民事权利的所谓私法形成性行政行为[2]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经典分类,正因为要讨论这种权利侵害的合法性,侵害保留原则才得以成立。(二)宪法基本权利替代既得权保护命题由于既得权不得侵犯是大陆法上近代法治国家成立以前的旧黄历,当时主要指代私人财产权对抗国家公权力。况且,行政主体在依法行政时何种情况下应当保护私权,何种情况下限制乃至消灭私权具备正当性,也不是由民法提供规范指南,而只能由基本权利规范。第四,从行政法律规范导出的相对人请求权与第三人请求权存在概念理解上的割裂。
况且,基本权利的概念本身就是用来覆盖既得权的,属于对既得权观念的升级替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时依的法尽管是基本权利具体化的行政法,但此时基本权利已经融入行政法律规范本身,成为行政法律规范中保护和侵害的各种利益。
(二)行政法上的违法性认定权利观念的对立会引起违法性认定差异,这涉及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补偿之间如何衔接适用的问题。其中,行政法上作为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相对人,其权利直接受到限制,与基本权利目的性、直接性侵害的法理完全一致,因而直接适用基本权利是清晰明确的。
[10]然而,主张公法保护的学说对于个人信息权到底是宪法权利还是行政法权利不甚清晰。[33]一方面,在绝对权侵害(如物权被限制)的场合,既得权观念下物权属于绝对保护的权利,不需要通过其他方法来限定权利的保护范围,而请求权观念下第一要务是限缩权利的保护范围,方法是探究行为依据规范的保护目的。